涉外离婚的离婚途径有哪些?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涉外离婚。本文主要介绍的是狭义的涉外离婚,即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涉外。简而言之,就是在离婚诉讼中,离婚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这类案件就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2、离婚当事人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与国外。
3、离婚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例如,离婚的双方主要的共同财产在国外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在国外。
而涉外离婚案件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与一般的离婚案件存在极大差异,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主要体现在:
1、在案件的管辖上需要考虑国家主权问题;
2、审限上一般比较长;
3、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考虑准据法的问题;
4、还有在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也与单纯国内离婚案件差异较大。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途径
(一)登记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与普通国内离婚案件一样,也可以由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后到国内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离婚,任何一方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
2、双方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没有争议;
3、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是在中国大陆登记结婚的,否则只能通过相应的诉讼途径离婚;
4、应向适格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二)诉讼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是否能在中国内地通过诉讼的途径离婚,首先要确定我国的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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